记者 戴玉亮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日前经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总结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聚焦备案审查工作焦点难点问题,对现有备案审查制度作出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备案审查工作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和能力建设,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备案登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动进行审查,并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疑难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规定》明确了备案范围,提出报备要求。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有关人民政府备案;明确了报送备案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的内容、数量和格式,并对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形以及具体处理措施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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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news.iqilu.com/shandong/shandonggedi/20260111/58829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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