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兵委员的这个提案,值得每位公益人鼓掌!

尽快出台增值税法第25条配套细则,明确公益事业捐赠专项优惠的适用范围、操作标准和申报流程;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开展专项试点,允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基金会

近日,在查阅今年份的建议和提案时,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律师关于完善慈善税收制度的提案,让我感触颇深,我甚至觉得,值得每位公益同仁为其鼓掌!

我们常说,公益慈善是第三次分配的主渠道,是社会文明的温度计。但如果你真的深入到一线公益组织的运作中,就会发现一个略显尴尬的悖论:明明做的是好事,却常常在税收制度面前“碰壁”。

吕红兵委员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点。他的提案直指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隐形拦路虎”——税收制度与公益组织非营利属性之间的不匹配。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免税”问题,而是一个系统性优化的命题。吕律师的提案,其实是在为公益组织争取一个更公平、更合理的生存空间。这真是太重要了!

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慈善事业 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从现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制度来看,相关规定与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非营利属性存在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完善公益组织税收制度,是进一步助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目前,公益慈善领域增值税优惠政策缺乏明确、细化的实施细则,增值税法第25条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专项优惠政策”尚未落地。 为此,吕红兵建议: 优化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实施分类管理。 提高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将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应税收入认定标准提高,同时适度调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占机构总收入比重;允许小型公益组织自主选择纳税人身份,简化纳税流程,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在现有税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征收率,减少申报环节,降低合规成本。 建立公益组织“视同销售”豁免机制,破解“公益纳税”悖论。 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向受益人无偿提供货物用于公益慈善目的的,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设立“进项税退税”机制,允许公益组织就公益项目相关支出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进项税额,解决“有销项无进项”难题,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帮扶事业。 完善非货币性捐赠税收规则,畅通善意传递渠道。 对公益组织出售受赠房产、股权用于公益目的的,减免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避免“税负吞噬善款”现象;优化捐赠票据管理,对企业捐赠的自产货物,允许按生产成本开具捐赠票据,无须第三方评估。 强化政策落地与试点探索,降低合规风险。 尽快出台增值税法第25条配套细则,明确公益事业捐赠专项优惠的适用范围、操作标准和申报流程;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开展专项试点,允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基金会,就其公益项目支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由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建立公益组织登记、慈善活动与税收申报信息互联互通,并实施容错机制,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核算失误导致轻微涉税问题的,免于处罚、责令整改,引导公益组织规范可持续发展。 注: 来自《政协联线》

为什么要给公益组织一个“小灶”?

提案中第一个亮点,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优化。

很多朋友可能不太理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简单打个比方,这就好比给一家机构贴标签。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意味着你的财务管理要极其复杂,要精细核算每一笔“进项”和“销项”。

对于一家年营收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企业来说,这是基本功。但对于一家小型基金会,或者一个社区级的公益组织呢?它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捐赠,支出主要是做项目。如果仅仅因为偶尔有一笔金额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就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将是一场财务灾难——它们不得不聘请高价的财务人员,应对复杂的申报流程,合规成本急剧上升。

吕红兵委员建议提高公益组织的认定门槛,并允许小型公益组织自主选择身份。这看似是一个技术性的微调,实则是为“小而美”的草根组织留出了一条生路。它承认了公益组织与企业有着本质的不同: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追求效率最大化;公益组织以使命为导向,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给它们一个简化纳税流程的“绿色通道”,不是特权,而是为了让有限的善款能够更多地流向受益人,而不是消耗在行政和合规成本上。

破解“公益纳税”的荒诞感

提案中最让我拍案叫绝的部分,是关于建立公益组织“视同销售”豁免机制的论述。

什么叫“视同销售”?在税法逻辑里,哪怕你没有收钱,只要你的货物发生了流转,可能就要视同你卖了,要交税。这在商业领域是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但在公益领域,这就产生了一种“荒诞感”。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一家企业捐给基金会一批全新的棉衣,基金会把这批棉衣运到山区发给孤寡老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严格套用税法,基金会可能要面临两道税:第一,接收捐赠时,企业已经视同销售交了税;第二,基金会把这批棉衣发出去时,税务局可能会说,你这是无偿赠送货物,也要“视同销售”再交一次增值税。

这就是吕律师提到的“公益纳税”悖论。慈善本是雪中送炭,结果变成了炭还没送到,税费先烧掉了一层。

更棘手的是“有销项无进项”的问题。公益组织最大的特点是“花钱”,而不是“赚钱”。它购买服务、采购物资,确实支付了包含增值税的价款(这部分是进项税),但它在把服务或物资提供给受益人时,往往是免费的,没有产生“销项税”。按照现行规定,没有销项,进项就没法抵扣。这意味着,公益组织在做项目的过程中,实际上默默地承担了很大一部分无法转嫁的增值税成本。

慈善税收_公益组织税收优惠_完善慈善税收制度

吕律师提出的“豁免机制”和“进项税退税”,正是要打破这个死结。让纯粹的公益发放行为不被视同销售,让公益项目产生的进项税能够退回来。如果这个建议能落地,对于像灾害救援、大病救助这类高度依赖物资采购的领域来说,将是一场及时雨,意味着每一分钱都能花在刀刃上。

当“善意”遇到“房产和股票”

当前,我们正处于一个财富形态快速变化的时代。以前大家捐款,主要捐现金。现在,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愿意捐股权、捐房产,也就是所谓的“非货币性捐赠”。

但这里面的税收障碍,简直是一座大山。吕律师在提案中提到了一个词,叫“税负吞噬善款”。这话一点都不夸张。

举个例子:某位爱心企业家捐了一栋楼给基金会做公益。基金会为了把资产变现用于扶贫,需要把这栋楼卖掉。在出售环节,可能需要缴纳巨额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时候算下来,税交得比剩下的善款还多。这就导致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接受捐赠的一方,反而因为这份厚重的“善意”背上了沉重的税务包袱。 久而久之,基金会不敢收非货币资产,捐赠人也懒得折腾。

吕红兵委员建议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免,正是切中了要害。只有打通非货币资产捐赠的“最后一公里”,让这些沉睡的资产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转化为公益资金,我们才能真正迎来财富向善的洪流。

此外,他还提到一个很务实的点:捐赠票据的评估问题。现在企业捐自己生产的产品,往往需要找第三方评估公允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这又是一笔时间和金钱的成本。如果能按生产成本开具票据,将极大地简化流程,鼓励更多实物捐赠的发生。

试点先行,给改革一个“安全气囊”

读到最后,你会发现这份提案不仅有理想,还有非常务实的路径。

吕律师没有要求“一刀切”式的全国立刻推行,而是提出了“试点先行”的策略。他建议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允许公益组织就其公益项目支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这是一种典型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智慧。公益领域的税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确实需要谨慎。但谨慎不代表不作为。通过试点,既能探索经验,也能发现风险。对于公益组织来说,这也是一种“合规风险”的降低机制。

很多时候,公益组织因为对政策理解偏差,或者核算失误,在税务上出现了问题,往往面临着比较严厉的处罚。吕律师提出的“容错机制”和“责令整改”,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对于非主观故意的、为了公益目的而出现的轻微违规,给予改正的机会,远比一罚了之更能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税收,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对于公益慈善组织而言,一套科学、公平、匹配其非营利属性的税收制度,不仅是减税降费的问题,更是对“善意”的一种制度性回应。

吕红兵委员的这份提案,与其说是在给公益组织要优惠,不如说是在为我们整个社会的善意“清障”。它让我们看到,当冰冷的税法逻辑与滚烫的公益之心相遇时,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智慧,让前者为后者让路。

真心期待这些建议能早日从纸面走向现实。当公益组织不再被税务问题所困,当每一份爱心都能顺畅无阻地抵达需要它的地方,我们的社会,才会真正变成一个充满善意的循环。

对此,我们拭目以待,也愿意为之鼓掌,为之鼓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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