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鼓励社会救援,相关费用及损失可偿

应急救援新京报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全媒体形式,为用户提供全天候热点新闻,涵盖突发新闻、时事、财经、娱乐、体育,以及评论、杂志和博客等,新京报网本着品质源于责任的的信念

新京报讯(记者曹晶瑞)近年来,随着户外探险热度攀升,“驴友”被困事件频发,搜救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如何通过立法明确救援责任边界?有偿与无偿之间到底该如何界定?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高子程表示,现行法律对该问题其实已经有相应规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实施救援,救援人即可依据该条规定请求受益人,也就是被救援人偿付必要费用或补偿实际损失。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82条之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也为有偿救援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部分旅游热点地区也已尝试出台地方法规,明确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或禁入区域遇险,被救援者须承担救援费用。

应急救援_立法明确救援责任边界_有偿与无偿救援界定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高子程。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高子程强调,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定性类型的规定,对于具体的责任分担情形和分担比例,还缺乏更细化的规定;同时,对公共救援和社会民间救援的责任区分尚不够清晰。这些问题可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解决。

在他看来,首先,应明确二元救援规则。对于公共救援,如公安、消防、应急救援等,以无偿为原则,追偿为例外;对于社会救援,如民间救援队,则采取“费用必偿,损失可补”的原则,即受益人必须偿还全部必要支出费用,而对救援者的损失,包括人身伤害或装备损毁等,则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合理的损失补偿。

其次,还应细化规定救援费用的种类明细和合理标准。通常而言,救援费用包括劳务费、交通费、耗材费、院前救治费、装备使用费等,对各类救援费用种类应予以列举加兜底式规定,并明确通常的费用计算标准。

高子程表示,惩恶扬善是法的基本精神,自治、德治、法治是社会治理的三个维度。“法治是底线,依托司法强制力;德治,基于诚信和自觉,甚至基于感恩,被救援主体该当主动承担合理费用。救援,虽属自愿,但其救援行为利于社会友善文明,依法应当支持其合理的救援费用之诉求。”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陈荻雁

资讯系我平台转载自大数据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公众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存在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nlbycn@qq.com。转载本站原创内容请注明出处。

开展课后托管、就业帮扶……潍坊青州以精准服务提升社区治理效能
上一篇 2026年3月13日 下午8:30
2026两会聚焦困境儿童:农村孤独症孩子如何被看见?关爱服务怎么做
下一篇 2026年3月13日 下午8:4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