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见义勇为案例:柴某救助顾某受伤获补偿7000元

以案说法——见义勇为者因救助受伤,受益人应适当补偿,原告,法院,受益人,侵权人,见义勇为者

见义勇为_见义勇为 受益人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一、裁判要旨

当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救助行为致使自身遭受人身损害而请求补偿时,若不存在侵权人,那么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人民法院能够依据见义勇为者所遭受的损失、受益人因救助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起来确定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补偿数额。

二、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4日,在地铁站,柴某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此时站在其前上方的被告顾某突然站立不稳而后向后摔倒,为避免顾某摔倒受伤以及滚落电梯形成踩踏意外事件,柴某迅速上前救助顾某,柴某为此受伤,之后自行前往医院就医,事后,柴某向镇坪路站台警务处反映,请求协助联系顾某核实相关情况,然而顾某拒绝配合。柴某觉得,自身是因保护顾某才受的伤,顾某身为受益人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顾某补偿医疗费人民币5244.28元,这里的币种是那种特定的,停车以及交通费225.5元,医疗辅助器具费33.9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310元,总计15180.68元。

于2024年10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了(2024)沪710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其中一项如下:要求被告顾某支付原告柴某补偿款7000元,另一项是驳回原告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当宣判之后,原告以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至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院认为

对他人权益予以保护从而致使自身遭受损害的这种行为中的责任承担情况,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有着相关规定,即倘若存在侵权人,那么民事责任应由侵权人来承担,而受益人能够给予适当补偿;要是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了,又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在受害人请求补偿时,受益人则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以及互帮互助理所能及地表现出的正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有进一步明确情况,即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致使自己受到损害,在此种情形下,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去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当处于该状况时,人民法院能够根据相应因素来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这些因素包含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以及受益人受益的多少,还有受益人的经济条件等 。

这一案件里面,因为不存在侵权的人,作为受益人群体当中的顾某,理应给予柴某恰当适量的补偿。对于柴某诉讼请求里头所提出的损失项目,其中关于医疗费,依据门诊记录以及医疗费发票,被确认为4214.28元。关于交通费,结合就医记录以及停车缴费记录,被确认为164.5元。关于医疗辅助器具费,因柴某所购买的行走靴和医用拐杖都是治疗病情所需要的,被确认为813.9元。关于营养费,依照柴某给出的病休单,柴某总共休息五周也就是35天,结合司法实践标准以及柴某伤情,法院以20元/天的标准做计算,得出为700元。关于护理费,结合柴某休息天数、伤情以及司法实践标准,法院按照60元/天的标准计算,得出为2100元。在柴某实际遭受损失一案中是因为相应情况,其实际损失的总额最终确定为7992.68元。针对于给予补偿的具体数额,基于将柴某受伤的具体状况、救助行为所发挥的作用等多方面实际情形进行综合考量之后,法院通过审慎斟酌把补偿数额确定为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

首次审理: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做出的案号为(2024)沪7101民初1382号的民事裁判 。

文章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KFPNRJM40553S8M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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