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授予12个单位“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称号

防灾减灾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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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授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等12个县(区、市)“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称号。

此次被授予称号的单位是首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试点单位。自创建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认真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理念,强化组织领导,立足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基础条件,科学规划、综合施策,整合资源、统筹力量,着力打基础、补短板、提质效,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取得积极成效。各试点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统筹协调、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更加协调顺畅,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深入推进重点领域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效组织实施一批自然灾害防治工程,防灾减灾基础不断夯实;健全完善会商研判、应急指挥、协调联动等机制,抢险救援救灾扎实有力,一系列重大灾害得到妥善处置;更加注重资源和力量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倾斜,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和技能普及,基层防灾避险能力不断提升。12个县(区、市)探索形成的创建工作经验各具特点、各有亮点,值得学习借鉴。

我国有2800多个县级行政区,各地资源禀赋、地貌地形和灾害特点各异。通过组织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活动,有利于推动一些地区解决自然灾害防治领域存在的突出短板不足,有利于探索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有益工作模式。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被授予称号的12个示范县仍需完善管理维护工作机制,巩固好的经验做法,根据动态更新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时采取巩固提升措施,持续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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